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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确立食品召回制度

[ 来源:潮州广播电视中心 | 作者:佚名 | 时间:2008-4-12 0:40:08| 收藏本文 | 点击:载入次数... ]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不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且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在日前举办的有关培训班上,市质监局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对违法的处罚金额作出了新的规定,将“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处罚的最低金额提高,目的要增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消除其侥幸心理。《条例》明确,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培训班上,省质监局法规处处长林璨应邀为我市400多名食品企业负责人解读《条例》的有关规定。

 

 

省质监局法规处处长 林璨:第一个目的就是营造一个食品安全懂法、守法的氛围;第二个是唤起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共同来监管好食品,共同来维护好食品安全。

质监部门表示,要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全市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新闻视频详见2008年4月10日《潮州新闻》点击http://www.cz8.com/czxw/czxw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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