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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来源:QQ | 作者:网络收集 | 时间:2007-12-20 18:19:49| 收藏本文 | 点击:载入次数...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由于商业秘密等非凡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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